1. 为了规范中国-肯尼亚作物分子生物学“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数据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更好的提高联合实验室的共享水平,使科研数据更好的为科学研究服务,制定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和知识产权细则。
2.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种质资源、植株(包括悬浮细胞、器官、组织)种子、转基因材料、各种育种材料等。
3.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4. 凡在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成果均属于本实验室。
5. 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6.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7.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联合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联合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8. 非实验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入实验室之前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9. 违反上述规定的,联合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本规定所用“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11.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2.本条例解释权在联合实验室。